【圖資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依據數位發展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本校針對「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的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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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購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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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通訊產品已屆使用年限者,應於停止使用後,即刻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未達使用年限者,應立即下架,待達報廢年限即辦理報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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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須繼續使用,應敍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及數位發展部)同意後方可繼續使用。
常見大陸廠牌,但不限於下列清單(參照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Apabi 、Boox、CREALITY(創想)、CRF PLASMA、CZUR、Dahua(浙江大華技術公司)、Dimension、DJI(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DLAB、FOCUCY、Foscam、FOXTECH、HARMANKARDON、Hikvision(海康威視)、Hisense(海信)、Hiwonder(幻爾科技)、Huawei(華為)、Hunan Kecheng Instrument and equipment、HYREAD、INNO3D、Insta360、Lenovo(中國聯想) 、Korno、Livox、MEIZU(魅族)、Mercusys(水星)、MI(小米集團)、Micsig、Mind Sensor(意念精靈)、Nanhua、Nubia(努比亞)、OBSBOT、OPPO(廣東歐加控股公司/廣東行動通訊公司)、OPT Machine Vision Tech、Partulab(百力博)、QTS、REALME(真我)、RIGOL、RisingCam、RMY、Royal(賓利皇家)、Seeed Studio、SEGWAY、Snapmaker、Sugar、Tenda、TLC、TOTOLINK、TP-Link(普聯技術公司)、vivo、YUDIAN、ZOTAC(索泰)、中興通訊、嘉兆、映眾、步進電機、石頭科技、螞蟻源科學儀器、銳太、騰達...等廠牌。
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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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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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