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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依據數位發展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本校針對「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的相關規定如下:

  1. 在請購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

  2. 大陸資通訊產品已屆使用年限者,應於停止使用後,即刻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未達使用年限者,應立即下架,待達報廢年限即辦理報廢作業。

  3. 若須繼續使用,應敍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及數位發展部)同意後方可繼續使用。

 

常見大陸廠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清單:

  • 海康威視(Hikvision)
  • 華為(Huawei)
  • 普聯(TP-Link)
  • 大華(Dahua)
  • 歐加(OPPO)
  • 吉翁(TOTOLINK)
  • 福斯康姆(FOSCAM)
  • 小米(MI)

 

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1. 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2.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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