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資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依據數位發展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行政院114年3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41000253號函、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行政院112年6月20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21000202號函、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本校針對「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的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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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請購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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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資通訊產品已屆使用年限者,應於停止使用後,即刻辦理財物報廢作業;未達使用年限者,應立即下架,待達報廢年限即辦理報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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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須繼續使用,應敍明理由,函報主管機關(教育部及數位發展部)同意後方可繼續使用。
常見大陸廠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清單:
- 海康威視(Hikvision)
- 華為(Huawei)
- 普聯(TP-Link)
- 大華(Dahua)
- 歐加(OPPO)
- 吉翁(TOTOLINK)
- 福斯康姆(FOSCAM)
- 小米(MI)
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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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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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現有委外契約,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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